解答如下, 公务员生三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超生行为,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根据我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各地计生政策会有所不同,但大体上是一样的,身为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计生政策,带头做好表率。
出于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一些公司只是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加班费、其他津贴等)申报缴纳社保,也有的公司按照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缴纳。采取这样的做法,的确是可以降低公司的成本,但也只是短期内未被社保机构抽查发现或者查出,但这样做的做法本身却有极大的风险。根据规定,社保缴费基数应是职工上半年的平均工资(一般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核定),而平均工资的组成,则应该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除了基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加班费等都属于工资收入。另外,根据办公厅、办公厅2018年7月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届时,社保基数的缴纳也将更加严格。
解答如下, 分情况:如果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知企业已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非婚生育或者无计划生育超生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仍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可以基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将其开除。如果员工与企业签合同时,企业未将违反计划生育作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那么企业就将员工开除就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第四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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