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果只单独理解这句话,就显得太片面了,容易陷入误区。司法解释原文是这样的: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就可以成为罪的犯罪主体,所以一般情况下,已满十四周岁的人与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犯罪。但现实生活中,十四五岁的孩子,正处在青春期,开始萌发,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过早性行为。虽然这个年纪需要对罪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个年纪的人分辨能力不强,且有时他们不一定能准确区分女孩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如果这种情况都列为犯罪的话,那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和保护是极为不利的,这一条的宗旨就在这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满16周岁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该少女完全自愿,则不构成强奸罪,也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则构成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明知未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无论该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未满14周岁的隐瞒年龄,犯罪嫌疑人确不知道该的真实年龄,在该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不触犯法律,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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