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点地区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约束机制,对进城镇定居或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而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政府与村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应政策优惠;对其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在城镇已有住房或准备在城镇新购住房、旧房拆除后不再新建房或不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而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农户,可从项目资金中按照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经济补偿。此外,成都还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土地整理复垦,并探索农村零星宅基地收储机制、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财产一并转让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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