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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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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陪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 陕西-咸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7.31 14:14:40 1208人阅读

我朋友还没有结婚几年,实在是过不下去了,想要离婚,所以我想请问一下陪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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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2017-07-31 14:2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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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关于赠与行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陪嫁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非常明确,除特别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因此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3、从出资情况分析。陪嫁财产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亲属,少数也有其个人婚前的收入,故该财产属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4、对陪嫁制度作历史分析来看,也属妻子个人财产。在罗马早期,嫁资作为一种赠与,丈夫并不负返还的义务。那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得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使其能维持正常生活。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也为了防止有些人借结婚之名骗取妇女财物,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证,即所谓的“妻财保证”。

”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关于赠与行为。因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陪嫁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非常明确,除特别表示外,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因此该类财产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3、从出资情况分析。陪嫁财产大多是其父母或者近亲属,少数也有其个人婚前的收入,故该财产属个人财产更为合理。
4、对陪嫁制度作历史分析来看,也属妻子个人财产。在罗马早期,嫁资作为一种赠与,丈夫并不负返还的义务。那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得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使其能维持正常生活。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也为了防止有些人借结婚之名骗取妇女财物,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证,即所谓的“妻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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