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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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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人遗嘱公证受理中死亡,需要哪些人到场呢?

廖** 山西-忻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7.31 14:47:13 260人阅读

你好,我同事的爷爷年岁已老,他作为爷爷的继承人,爷爷在遗嘱公证受理中死亡,需要哪些人到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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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7-07-31 14:5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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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公证是指立嘱人将所立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应该由立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去办理。如果产权人(即立嘱人)已经死亡的,不可能再办理遗嘱公证。
  
2、如果所述是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应该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继承人的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如果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为所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并且只有所有继承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如果其他继承人对按遗嘱继承有异议的,遗嘱中规定的继承人可以其他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以上便是对您的问题——立遗嘱的人遗嘱公证受理中死亡的详细回答。

2017-07-31 14:4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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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还能公证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所以很多人为了避免自己去世后因为继承问题家人们产生继承权纠纷,愿意将所立遗嘱进行公证。但是公证处在对遗嘱做公证时,需要立遗嘱人到场。公证员须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所立遗嘱是否自愿等情况进行核实。为了记录这一过程,公证处一般还会录音录像。所以当立遗嘱人去世后,便不能再办理遗嘱公证。不过,如果遗嘱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内容不违法、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即使不公证也是有效的。公证后的遗嘱只是在效力层级上最高,但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立遗嘱的人已经去世了,是不可以进行遗嘱公证的。建议在立遗嘱时就及时进行公证,以免立遗嘱人遭遇突况,错失办理机会。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你好,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对于15岁立遗嘱,意外中死亡,遗嘱是否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5岁,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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