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在具体规定上,以10日为宜。如果被申请人在10日内难以作出是否申请复议的决定,可提出正当理由,由法院酌情延长时日。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考虑对其他财产再行保全,不致坐失良机,以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另外,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及时审查,及时答复,在案件审理活动结束前必须终结审查,固定裁定效力,便于案件在此后阶段的顺利执行。对裁定效力固定后被申请人和协助义务人有单方或双方串通行为,使裁定难以执行的,按照民诉法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处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保全裁定中无法载明具体的期限。所以,法院在送达裁定时,一定要告知并督促被申请人及时行使复议权利,尽可能减少拖延复议对案件带来的不便。对有可能提出复议的案件。承办法官要提醒申请人,考虑多方保全切实维护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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