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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会影响后面伤残鉴定吗

杨* 云南-楚雄 工伤纠纷咨询 2021.11.28 03:53:24 341人阅读

工伤鉴定后会影响后面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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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一般不会影响后面伤残鉴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1-11-28 03:55:24 回复

你好,关于交通事故律师出面伤残鉴定对结果有没有影响的问题,事实上进行伤残鉴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另一种就是在诉讼中通过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呢?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的效力不同:
自行伤残鉴定的,在实务中,只要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此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管是否能举出相应证据反驳,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会允许重新进行伤残鉴定。而如果是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伤残鉴定,如果另一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想重新鉴定,就比较困难了,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况,比如(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等这此情况。如果证明不了存在以上的情节,法院将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那么可以看出来,自行进行伤残鉴定的,它的证明力是远低于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院进行伤残鉴定的证明力。所以说,你自行鉴定的,只要另一方不认可,法院将准许重新进行伤残鉴定,那么你先前出的鉴定费就白掏了。所以,建议应尽可能的在起诉后再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在诉讼中提出伤残鉴定的,你首先要写份伤残鉴定的申请书,法院那里有一份鉴定机构名册,原被告双方各自在名册中任意挑选几个鉴定机构,只要双方挑选的鉴定机构有重复的,那就选定此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或者以摇号的方式产生鉴定机构。基本来说还是可以保证公开公正的。当然,鉴定费应该是谁申请就由谁先预付,但最终费用应由谁出还要看法院的判决。
伤残鉴定的项目内容:
1、伤残等级鉴定;
2、误工期限鉴定;
3、护理期限鉴定;
4、护理人数鉴定;
5、后续治疗费鉴定
6、辅助器具费鉴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依上述规定,进行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必须达到“医疗终结期满”,即停工留薪期满才能申请进行。如1年后,仍未医疗终结,是不能申请的。另外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如果是因工伤疾病引起的死亡,那么对伤残鉴定是有影响的,属于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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