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业主是否有权查看物业区域内的监控录像,这要从设施设备的权属角度来看。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控录像设备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既然属于共有设施设备,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权利有:服务权、建议权、投票;选举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所以,业主有权了解和知悉物业活动的相关信息。物业管理人员可将监控录像内涉及具体时段和具体事况的录像信息告知业主。 虽然监控录像资料属于全体业主,但是共有的监控录像资料牵涉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没有权利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但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调看,也可在公安部门在场监管下,调取涉及相关事物的监控截屏部分录像。提供给业主进行查看和复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义务提供U盘等复制媒介给业主,业主应自备U盘复制录像截屏。
一、从《合同法》角度:受伤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受赔偿职责。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由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导致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受损害赔偿,本案中是横穿马路存在路人犯错,师傅采取紧急避难且隶属职务做法,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有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受赔偿职责。 二、从《侵权法》角度:根据交通意外职责认定书,如果路人和师傅都存在犯错,即都有职责的情况之下,两者隶属共有侵权,乘客能够要求路人和公交公司共有承受侵权职责并互负连带职责,至于路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意外认定书犯错比例来承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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