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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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失踪离婚程序 首先,可以向申请宣告男方失踪; 其次,再向人民提讼离婚。 也可以直接上离婚,一般都会公告送达。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也就是说,不用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样可以离婚,一样可以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可以向人民离婚。 所以说,一方失踪,另一方离婚的程序和普通离婚的程序是差不多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失踪人口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规定》中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进行了具体的描述: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与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失踪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即住所地基层,公告期为3个月。
人民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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