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清偿。”所以,一方赡养父母欠下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解答如下,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清偿。”所以,一方赡养父母欠下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父债子还属于品德领域,我国法律上是没有规则爸爸妈妈的生前债款子女有必要承当归还职责的。但假如儿子承继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在遗产承继的时分需求先清偿完父亲生前的债款和应交纳的税款之后,法定承继人再去承继剩余的产业。假如儿子选择抛弃承继父亲的遗产,那么就可以不承当归还父亲生前债款的职责。 王某于2011年开始在辽中县某村承揽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揽款583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11年8月2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583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3830元,经屡次催要未果,于2014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王某病故,先就该项债款的归还引发了胶葛,李某以为“父债长不移至理”,想向王某的子女索要债款,但不知道是否能够以及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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