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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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父亲与配偶在死亡前仍然存知在夫妻关系,而父亲又不存在个人财产(这里的个人财产主要依《婚姻法》的规定),也不存在债务的,基本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此时先把50%的财产分与配偶,然后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开道始法定继承,原则上配偶与三个专子女对剩余的50%财产平均分配。
2、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家庭困难的,对父亲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多分。不尽扶样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3、由于以上属所述情况均属假设,如果与家庭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追问。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主张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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