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意见】
1、法律对两次开庭审理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
第一次开庭之后要在多长时间内
第二次开庭。是否再次开庭、何时再次开庭,由审判人员确定。
2、对于公诉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法律只规定了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而且,如果经过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从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对于公诉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如果可能判处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对于自诉案件的一审,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同一审公诉普通程序案件的期限,如果被告人未羁押的,应该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如果没有按照撤诉处理,就说明已经做出延期审理决定。那么原告只要正常参加庭审即可,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其应该了解以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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