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3、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一、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之后,无过错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给予其物质和精神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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