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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农村宅基地要回收

赵** 宁夏-中卫市 宅基地咨询 2021.12.12 06:50:46 304人阅读

哪些情形农村宅基地要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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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农村宅基地要回收: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021-12-12 06:51:46 回复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二、哪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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