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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期间,男方向我借了七万三千元,但三年前已经分手。借条是现金,但实际是套刷我的信用卡,所以也没有转账凭证这些。聊天记录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借条明确标注有签订之日视为收到借款,有对方身份证号,名字,手印。请问打官司能胜诉吗?借条写的是现金,是不是就不能再提到套刷信用卡的字眼?还有就是还款期限到2018年11月27日,是否还有效?中间也要过,借条没有提到利息,但现在已超过三年,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有借据能够说明,欠款的事实,另外一定要真实反应,借款情况不要隐瞒,否则对自己不利,虽然已经超过了三年,但中间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所以,真正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很困难
你好,双方有没有约定利息
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这一款规定是指约定还款期内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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