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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申请回避之事由,由谁负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ask****820 山东-淄博 行政诉讼咨询 2021.12.25 22:50:36 471人阅读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申请回避之事由,由谁负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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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淄博 咨询解答:17406条

有亲属关系,或者他们在一起吃饭,你给录下来。  还有问题的话,可继续追问。

2021-12-26 11:18:33 回复
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53006条

你好,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羁留,不予起诉等都可以做

2021-12-25 22:50:54 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谁举张谁举证高空坠物由谁负责呢,
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1、《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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