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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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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 滥用职权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张* 新疆-塔城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8.05 15:15:55 147人阅读

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不清楚受贿 滥用职权的区别,所以想咨询一下受贿 滥用职权的区别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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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目的指向不同。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②]与吸收犯所具有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等行为的逻辑联系不同,牵连犯强调手段、目的和结果行为,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最终目的指向具有统一性。比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就张某的受贿和滥用职权而言,其犯罪目的分别指向了钱财和渎职,且两行为之间并不具备类型化、通常性的牵连关系,故不应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牵连犯。

2017-08-05 15:25:55 回复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行为的主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滥用职权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和正常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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