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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并没有离婚孩子能改姓吗

康* 甘肃-庆阳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8.06 16:33:04 2046人阅读

丈夫入赘我家,孩子跟我姓,现在孩子五岁了,丈夫希望能让孩子跟他姓,请问我们夫妻没有离婚孩子能改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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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以办理申请
注意:已成年的孩子需本人同意并一起前往;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以没有离婚孩子能改姓吗,是可以的。《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

2017-08-06 16:3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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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中国人非常看重传宗接代,有的女方希望通过改变子女的姓(通常为男孩),以达到让对方绝后的心理满足。二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方认为子女的名字需要改变,只改变名字而不改变姓。三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想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得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父母离婚后,对改变子女姓氏应当协商。未成年子女如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听取其意见。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

2020-12-25 01:3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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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可以改,想修改姓名需要当事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修改当事人姓名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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