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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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应该搞清楚二个不同的概念: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羁押期限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限制要身自由,并进行关押的时间长度规定。办案期限则是司法机关承办案件所能否使用的时间长度规定,也就是办案机关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所以,不管是否委托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实际羁押的,实际羁押的时间最后都可以折抵刑期。
而对于办案机关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精神病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实际上就是发生办案期限的中止,等鉴定意见出来后,再将鉴定之前的办案时间,加上鉴定意见出来之后的办案时间,进行合并计算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损伤程度的鉴定 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伤残程度鉴定 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性问题鉴定 检验是否被,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五、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人身损害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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