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反了作为合同条款的广告许诺,开发商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当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具有合同条款的地位时,开发商违反此项内容中确定的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具体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不轻易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当充分考虑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的目的。从普通人的一般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的角度考察,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许诺但是最终并没有订人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事项及内容,虽然事后在客观上对购房人的买受该商品房的目的产生不良影响,但双方尤其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竟没有注意该内容,至少说明该内容并非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没有订人合同致使该内容的法律地位不稳定而引起纠纷,买受人也有一定的可责性。该事实应当作为衡量买受人合同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尤其是其在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问题上的许诺没有到位,宜判决继续履行;违约事项事实上没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如果其不影响购房的基本目的的,一般不应当解除合同。当然,如该内容的违反严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自应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无疑。
2、采取赔偿损失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斟酌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内容的违反对房屋实际价格影响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买受人的损失应当充分赔偿。
本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公司工作。本人现应聘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位。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告知本人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原因,本人尚未取得上述证明。本人承诺如下:
1、年月日之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逾期未提供,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已经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3、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
4、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引发的法律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承诺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违反承诺保证的法律后果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等。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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