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驳回属于复议维持,告原机关与作出复议维持决定的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决定, 是终结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申请人认为行政 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 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 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前一种情形通常理解为实体驳回,后一种情形为 程序驳回。这就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情形的解答。
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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