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生效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与其他合同类型一样,依法生效后即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效力,尚未产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根据债权规则,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价款等合同义务,受让人则有权要求出让人交付股权,履行股权移转义务。
1、合同有效;工商变更登记属行政管理,仅具有“证权效力”,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一经即生效。
2、“原法人不承担后续经营中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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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股权如何变更,对外经营是以公司名义展开,公司具有的主体资格,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一般与内部股东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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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由于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营业执照所反映的还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也即未经登记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涉及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承担责任,原法定代表人还是脱不了任何干系。如: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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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不能约定排除,一般公司涉案,找的就是“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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