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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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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能继承离异父母财产么

陈** 河北-承德 遗产继承咨询 2022.04.12 05:08:27 303人阅读

孩子能继承离异父母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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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在父母离异后,对于亲生子女来讲,其仍然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022-04-12 05:09: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如果房子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妈妈、哥哥、你,三个人平均分配属于你父亲的房产。
2、如果房子是你父亲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你母亲先分出一半,剩下一半,再由三个人平均分配。
3、如果房子是你父亲和哥哥母亲的共同财产,哥哥母亲的一半先分出,分给你父亲和哥哥,即你父亲享有3/4份额,哥哥享有1/4份额。父亲去世后,他的份额再由你们三人平均分配。认定共同财产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为基本的判断标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养子女就是指被人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行为而产生。同时,养子女和自己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收养行为而消除。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因为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自己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不得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养子女不仅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对生父母在生活上也赡养较多。为了鼓励互助友爱的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确定你哥哥已经与你二叔形成了实事上的收养关系,且他未对你父亲尽赡养义务,因此他对你父亲的财产没有继承权。而你姐姐虽然未对你父亲尽赡养义务,但她是你父亲的亲生女儿,属于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谓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被继承人亲属。其范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她对你父亲的财产拥有继承权。

【法律意见】
算独生子女的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算独生子女的情况:   
(1)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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