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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再审的规定是什么

景** 江苏-徐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4.21 02:25:58 392人阅读

行政诉讼法中再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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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现依法归纳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22-04-21 02:26: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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