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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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碍残疾人的父母去世后,应为其确定监护人。
如果父母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该残疾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
若父母有遗嘱,如果该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不论遗嘱中有无分配财产给他的内容,都应当为该残疾人保留适当份额。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如果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是需要有监护人监护的,老年人可以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监护人,如果没有的指定的,由配偶、子女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继承权是一种依附人身关系的权利,它与个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根据《继承法》关于“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只有具备父母子女关系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不能转让的。对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实际是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行使了自己的继承权。而把继承来的一份遗产,再赠与别人,法律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但此时,继承人不是转让继承权而是转让的财产所有权。残疾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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