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部门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
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应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社会保险法》第37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所进行的调查应当是必需的。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对某些材料证据进行核实的,才进行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关于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的格式,卫生部有规定和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二是调查核实应当合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不能干扰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应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对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三是依法行使职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四是必要时可以委托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书面审核后,认为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而自己去调查核实又很困难的,如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调查,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需指出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被委托部门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由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或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劳动保障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此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不能采信。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最后,如果经认定机构实地调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有不同的主张,并且各自提供的材料及证据都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此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职工提供的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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