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6、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您好,针对您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根据《合同法》第213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物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秽录像带、出租枪支为非法的无效租赁行为。租赁物原则上应为现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许以将来可取得的物作为出租的标的物。另外,租赁物既可以是财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例如,房屋的墙壁可以出租给承租人作广告。但出租财产的一部时,当事人应明确租赁物的使用范围。
为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押金条款,实践中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押金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预付的担保出租财产的安全以及租金的支付的抵押财产。如果承租人届时不归还租赁物及支付租金,出租人就从押金中扣除。但是,押金不能超过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并且在私房等大额标的物的租赁中,法律不允许承租人收取押金。
对于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根据《合同法》第213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物必须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秽录像带、出租枪支为非法的无效租赁行为。租赁物原则上应为现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许以将来可取得的物作为出租的标的物。另外,租赁物既可以是财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例如,房屋的墙壁可以出租给承租人作广告。但出租财产的一部时,当事人应明确租赁物的使用范围。
为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押金条款,实践中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押金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预付的担保出租财产的安全以及租金的支付的抵押财产。如果承租人届时不归还租赁物及支付租金,出租人就从押金中扣除。但是,押金不能超过标的物本身的价值,并且在私房等大额标的物的租赁中,法律不允许承租人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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