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2、人民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上一级人民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立案、审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4、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行政诉讼的原告享有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的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
(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讼的权利。
(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
6)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
7)在诉讼中经过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
8)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
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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