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可以向股东讨债。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再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管理人进行按比例清偿债权。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以向股东追债。
通常只要股东存在以下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
1、股东瑕疵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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