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应当先确定遗产,区分债务的性质,明确债务清偿的具体程序。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还款期不清楚的债务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也无法确定还款期限的,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欠款,出借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你好,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一、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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