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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王** 广东-东莞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6.16 13:51:40 414人阅读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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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五)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2022-06-16 13:53:40 回复

离婚诉讼中采取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方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原告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负担举证责任:(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离婚诉讼中采取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证据规则,原告方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原告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负担举证责任:(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期限的除外; 
(二)在被告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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