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醉酒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之后,逃逸了的,从重量刑。
⒉驾驶人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太高,远远超过了标准值的,从重量刑。
⒊在醉酒之后,驾驶人依然危险驾驶的,如抢红灯、超速行驶或者超车并道等等行为的,从重量刑。
⒋在醉酒之中,驾驶人还载人行驶的,从重量刑。
⒌在醉酒之后,驾驶人超载载人,而且还没有驾驶执照的,从重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