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工程合同中,什么是抗辩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22款说:“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通用条款第39条则说:“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3款里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其中第( 2)、( 3)条的规定与FIDIC红皮书、新红皮书的规定就完全相反。在红皮书里,将这些不可抗力都列进“雇主的风险”。而对于雇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则全部由雇主承担。红皮书里又将一部分雇主的风险——大体是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列为“特殊风险”。在通用条件里,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从65.1里我们看到,特殊风险发生后,承包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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