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车辆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而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对应不同的扣车时间。具体如下所述: 1、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 (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 (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 (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所以为33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 (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 (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 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些简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领取车辆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4、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3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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