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这个问题《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179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登记和预售登记都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抵押登记和预售登记的效力并无绝对的先后之分,而是要看登记的先后顺序。即抵押登记和预售登记,先登记的效力优先。
不可以。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费用:预售房抵押登记费和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抵押登记费收费一致。需要缴纳的费用有:房地产抵押登记费: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6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400元件;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照贷款额的0.08%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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