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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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吗的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我国法律同时也对事实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对未按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婚姻法承认事实婚。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不用再补办结婚证,婚姻有效。
2、1994年2月1日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婚姻无效,补办结婚登记后,其婚姻的效力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和继承的问题)。
3、一个新的但是很实用的问题,双方可以不办理结婚登记,若干年以后,如果觉得合得来,或有需要,可以补办结婚登记,那么婚姻的效力,可以及于年轻时候,也就是说,从那时就起就算是合法夫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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