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仲裁阶段误工费的回答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驳回申请
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经验,仲裁调解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应在查明案情、 分清责任的基础 上进行。 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 否则, 仲裁委员会不能强 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 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 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 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 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 调解既可由 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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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 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 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 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 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 仲裁调解书。 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 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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