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反而只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德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而现代文明各国无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用刑法这道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因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无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暗地的,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随从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共指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黄色下流的录像,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
应注意的是,引诱尽管含有骗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诱骗。就引诱而言,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另外,引诱者即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本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其
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其
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其
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供述,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物证、复制件及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书证的副本,都是证据、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书证的副本,物证的照片、复制件。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收集、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原物同等的证明力、被害人陈述。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才具有与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拍摄物证的照片,具有法律效力、引诱; (六)勘验、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录像,因此属于法定证据、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四)犯罪嫌疑人、复制件。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五)鉴定结论。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书证。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或者威胁。收集,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 (三)被害人陈述。但你要保证不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只有经与原件、录像; (七)视听资料; (二)证人证言。证据有下列七种。提供证据的副本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