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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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拐卖儿童罪为什么不判死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定罪量刑的原则罪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法已规定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3.已通过加重收买拐卖儿童罪的处罚遏制买方市场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拐卖儿童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
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都是为了买孩子延续香火,很少对其进行虐待,因此以前的处罚都不严重,或者会免予处罚。这样导致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此次法条的修改,将很大程度上阻止拐卖儿童的发生,因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
4.防止人贩子撕票,妨碍解救被拐卖儿童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也是死罪,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 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若对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他们在逃跑的途中很有可能急跳墙,杀害被拐卖儿童。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灭口。因此从这个方面考虑,对其一律适用死刑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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