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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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离婚土地分割的原则: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家庭的破裂,而分割,即使按照土地随房的说法,也要分割。也就是说,如果当地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结婚,那么,所经营的土地承包权是双方的,如果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经完成后结婚的。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一方的份额。离婚后,另一方不再享有其权利,可以到劳动力市场寻找新的职业。或者搞第三产业。
我国的法律是男女平等的,并且在法律关系上以血缘亲属分类为主。旧时重男轻女,男女不等;和嫁出去的人就是别家人的思想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支持。
即便女儿出嫁,其依然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依然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既然是按人头分到的财产,则是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其他人不可私自处分,父母也是一样。并不是老爹拿了钱说怎样就怎样了。个人认为如果女儿想,是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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