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日期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盖章后,如果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就会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按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履行期限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只有确定的履行期限来临,债务人才负有全面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债务人并不承担现实的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履行期限的确定与否,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因而成为合同内容的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经济活动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履行期限的约定往往并不明确,并对整个合同的履行形成障碍。从鼓励交易出发,合同法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确就宣告合同无效,相反,还为此确立了一系列的规则,将履行期限明确化。
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履行期限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其次,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那么,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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