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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权拒绝土地流转吗
1、农民有权拒绝不公平的土地流转,不能强制流转,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诉。2、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涉及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建设许可证等等很多政府应当信息公开的信息。还会面临政府应公开的信息不公开,那么就要对行为进行申请复议或诉讼,拿到了相关材料,还要看所有的政府批文等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还要对政府批文时行复议或诉讼。这个程序比较繁杂,需要律师帮助,因为这个专业性太强,所以最好要有专业律师帮助。如果仅仅以补偿不合理拒绝征地不合法,可以针对此问题申请政府裁决。
对于承包经营的土地,村集体能否收回,需要根据下列情况判断:rn 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居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只是部分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居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集体不得收回承包地。设区的市是指地级市、州,直辖市。rn 2、全家或者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承包人不愿意交回的,村集体不得强制收回。rn 《农村土地承包法》rn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rn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n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n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不到位,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根据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办法强调,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农民面对征地时有这样的权利,但“先补偿,后占地”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共识。如《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在最新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此规定有望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律师解析 农民有权拒绝土地流转。如果土地流转不公平的,农民可以拒绝,并且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诉。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律师解析 农民有权拒绝土地流转。承包权的主体是承包人,有权决定土地流转,发包人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也不能强迫收回欠款。强迫转让土地,转让无效,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以口粮田、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进行招标承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最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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