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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违法刑事处罚中的没收财产处罚方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D.没收财产是轻于罚金的财产刑) 没收全部财产重于罚金的几点见解:
1.刑法条文中很多犯罪条文根据情节轻重法定刑逐渐升高,罚金在很低的条件下就可以出现,而没收全部财产往往情节很严重时才会有。
2.我国的罚金刑特别之处是无时间限制的,可以随时追缴;国外的许多国家法律中是有时间限制的。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关于税收违法刑事处罚中的没收财产处罚方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D.没收财产是轻于罚金的财产刑) 没收全部财产重于罚金的几点见解:
1.刑法条文中很多犯罪条文根据情节轻重法定刑逐渐升高,罚金在很低的条件下就可以出现,而没收全部财产往往情节很严重时才会有。
2.我国的罚金刑特别之处是无时间限制的,可以随时追缴;国外的许多国家法律中是有时间限制的。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这就是没收财产适用方式的规定。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是有以下四种的: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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