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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谢* 四川-宜宾 股权咨询 2022.07.08 20:10:15 467人阅读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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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其不得请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07-08 20:11:15 回复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袁某就转让股权一事,未在发出通知之前通过有效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一次发出通知中限定其他股东3天回复期,与法定30天回复期限不符。贾某和林某在20天后作出回复,未超过法定的30天回复期,袁某应受第一次发出通知的内容的约束。当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另设条件,除非相对方对此表示认可。袁某第二次发出通知,要求其他股东与 第三人竞价购买其股权,是故意为其他股东设置更高购买股权的门槛、设定不确定的股权价格,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袁某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袁某就转让股权一事,未在发出通知之前通过有效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一次发出通知中限定其他股东3天回复期,与法定30天回复期限不符。贾某和林某在20天后作出回复,未超过法定的30天回复期,袁某应受第一次发出通知的内容的约束。当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另设条件,除非相对方对此表示认可。袁某第二次发出通知,要求其他股东与 第三人竞价购买其股权,是故意为其他股东设置更高购买股权的门槛、设定不确定的股权价格,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袁某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袁某就转让股权一事,未在发出通知之前通过有效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一次发出通知中限定其他股东3天回复期,与法定30天回复期限不符。贾某和林某在20天后作出回复,未超过法定的30天回复期,袁某应受第一次发出通知的内容的约束。当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另设条件,除非相对方对此表示认可。袁某第二次发出通知,要求其他股东与 第三人竞价购买其股权,是故意为其他股东设置更高购买股权的门槛、设定不确定的股权价格,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袁某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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