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责任就是谁有钱就执行谁。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时,每个连带债务人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均有清偿的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般民众俗称的“担保”实际上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分为: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在责任承担强度、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异。
简而言之,连带责任保证所承担的责任强度、风险要远大于一般保证。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选择谁来承担债务、承担多少,即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前,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连带债务与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履行义务。如果,在法院生效裁判中被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法院在未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先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只有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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