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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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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如何确定房产归属

熊* 四川-雅安 财产分割咨询 2022.07.24 19:42:53 444人阅读

夫妻离婚如何确定房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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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1、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全款购买,则离婚时房产不参与分配;
2、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则房产虽归男方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参与分配;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归夫妻共同所有。
4、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2-07-24 19:43:53 回复

一、夫妻双方离婚孩子归哪一方,怎么确定抚养权归属(一)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按照法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第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夫妻双方离婚孩子归哪一方,怎么确定抚养权归属(一)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按照法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第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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