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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内容是怎样的?

甯* 河北-衡水 合同订立咨询 2017.09.13 20:44:41 162人阅读

我朋友因意外去世,他留下一套房子,要赠与我,还要求我抚养他儿子长大,我们想签个合同,但不知该怎么写,请问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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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供养及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现在所有的以下财产: ,其所有权的证明: ;以及甲方死亡后的其他遗产,甲方同意在死亡后全部赠送给乙方。甲方现有现金、存款及其他有价证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每月基本养老金自领取之日起5日内,甲方同意全部交由乙方管理并统筹安排用于对甲方的供养,乙方每月应为甲方留下足够的零花钱。
  
二、甲方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征用时,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工作人员代其签订并管理征地补偿协议,收取征地补偿款、过渡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因土地征用事宜应获得的所有款项,并由乙方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对甲方的扶养;如甲方可以分得安置房的,甲方同意将分得的安置房交由乙方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经营支出后由乙方统筹安排用于对甲方的扶养。
  
三、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入住代养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照顾扶养甲方的义务并在其去世后履行安葬义务。
  
四、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五、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和《入住代养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
  
六、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二)由于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其解除本协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
  
(三)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一致。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017-09-13 20:5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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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附义务赠与应注意什么附义务赠与又称附负担赠与,是指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在一般的赠与关系中,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则按约定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该负担条款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附义务赠与纠纷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须具有合法性若该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该义务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赠与合同内容的效力。如某男许诺送给某女房屋和金钱,条件是某女与该男非法同居一年,该所附义务就是无效的,但赠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因此而无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是有效的。
2、赠与人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对此,许多国家赠与制度都明确规定:赠与人除另有约定外,应先履行赠与,始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要求赠与人先行交付赠与财产。
3、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应当是一定的债务。赠与人在实施赠与时,向受赠人提出有利于受赠人的要求或期望的,则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附义务。如甲赠与乙学费,提出乙应当好好学习。乙学习成绩的好坏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该赠与就不为附义务赠与。
4、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限度内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因受赠人负有履行义务,其虽受有利益,也须履行义务。因此,就其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所以,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受赠人所负义务的限度内负有与出卖人同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什么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予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应当履行所负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自始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返还赠与人。如果所附的义务非因受赠人的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所附的义务是为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该第三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所附义务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义乌时,有关机构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此时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之内。赠与的最终目的应使受赠人纯受利益,如果受赠人负担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则受赠人无任何利益可言,也与增雨的本质不符。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例如:如:张三对李四说:如果明天下大雪,我就将一套红木家具赠送给你。又说:我要将300册藏书赠送给你,但你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我就有权收回。那么前者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后者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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