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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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由裁决是否准予解除。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因以下原因请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民可判决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的。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一、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吗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我国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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