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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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两罪都是在明知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掩饰、隐瞒犯罪为目的,实施掩盖犯罪的一系列行为。所不同的是: (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从犯罪对象上看,洗钱罪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其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3)犯罪客体也有区别,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二、洗钱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由于洗钱罪行为手段上具有“掩饰、隐瞒”方式,因此洗钱罪与伪证罪之间具有许多相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洗钱的行为尚未被发现,当司法机关向其收集“上游犯罪”分子的罪证时,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证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系正当收入,则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同时也构成洗钱罪,因为,后者并不以向司法机关隐瞒为必要;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许钱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查出,准备或者已经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他人的正当所得,对之则应以洗钱罪一罪处理。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3)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不同,洗钱罪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在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其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即本罪的客体。后者针对的是犯罪的人,即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后者包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如果行为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方式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则属于牵连犯的情形。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选择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您好,
第
一,犯罪主体不同。2009年2月28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行之后,前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后罪的犯罪主体仅仅包括自然人,“在实践中多为犯罪人亲属、朋友等”。
第
二,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包庇罪的主观心态均为“明知”,但“明知”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后者则要求“明知”是犯罪的人。就犯罪目的而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主观上多出于帮忙、牟利、贪便宜等心态,窝藏罪行为人的目的则着眼于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第
三,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式;而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等。
第
四,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违法行为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对象包括物品但不限于物品;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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