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驳回的商标如何拯救 利用以下几大手段进行商标的驳回复审。 第 一、商标不相同不近似: 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用户来说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所以大家可以对症下药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第 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商标本身就是起到一定的辨识作用,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的情况。在实践中,有一些原本没有显著特征的标经过使用后,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第 三、没有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审查员在其中一些条款的判定上也会有判断错误的情况,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所以对于一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所谓的重新审定这相当于给了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虽然说驳回复审很强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驳回的商标都有其挽救成功的可能,对于那些没有必要的商标如果这样做,只会无端的增加成本,造成资源浪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已办理完过户手续但尚未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可以查封、拍卖的。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
1、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3、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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